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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刘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党政中心保安值班室处发生纠纷,蒋某某将刘某某的右眼和左手环指及小指打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华秋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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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与刘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党政中心保安值班室处发生纠纷,蒋某某将刘某某的右眼和左手环指及小指打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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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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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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