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同意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兴玉路从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兴龙场往古龙街上行驶,当行驶至古龙镇古龙村5组星光幼儿园外的乡村公路处时,将行人肖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了两次呼气酒精测试,第一次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第二次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平均值153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蒋某某带至大足区万古镇精神病院提取其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重庆市大足区交巡警支队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蒋某某对肖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冉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可视为自首,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大足区公安局同意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兴玉路从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兴龙场往古龙街上行驶,当行驶至古龙镇古龙村5组星光幼儿园外的乡村公路处时,将行人肖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蒋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了两次呼气酒精测试,第一次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第二次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平均值153mg/100ml。后公安民警将蒋某某带至大足区万古镇精神病院提取其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3mg/100ml。重庆市大足区交巡警支队认定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蒋某某对肖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陈某某、李某某、冉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可视为自首,对其处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