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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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大足区双桥往龙水方向行驶,行驶至**车站路段被民警查获。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第一次测试结果为67mg/100ml,第二次测试结果为151mg/100ml,平均值为109mg/100ml,经对谢某某静脉血液提取并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表、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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