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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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二手摩托车回收销售人员,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  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
1. 2016年9月29日晚,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冯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丽景小区正大门梯坎下的空坝处,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雅牌HY125T-13型号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2. 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涂某某伙同冯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锦江印象小区大门口左侧公路边人行道上,趁周围无人之机,采用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豪雅牌HY125T-13型号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8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
1. 2016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古渡村色小区建行门口,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向周某甲、冯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一辆白色嘉隆牌JL125T-13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2. 2016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古渡村色小区建行门口,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00元钱的价格向周某甲、冯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一辆白色海陵牌HL250GY-B型号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15元。
3. 2016年9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古渡村色小区门口,在明知是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向冯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一辆黑色豪雅牌HY125t-13型号摩头车。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60元。
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涂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区**栋**-**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华福大道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被盗摩托车相关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冯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涂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证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涂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 爱 苹   
2017年3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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