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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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5B9**号大阳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场镇往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龙门村9组12号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合化路渭沱码头处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彭某某带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抽取并送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 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鉴定文书;
  4. 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彦红   
书记员:陈欣 
2017年2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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