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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3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8****轻型普通货车,沿重庆市开州区田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中路一号路段时,遇邱某某驾驶粤S0****小型汽车会车让行停于该处,因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两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21时许,赵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下到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复堪笔录;
7.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兰
2017年2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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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3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8****轻型普通货车,沿重庆市开州区田园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环中路一号路段时,遇邱某某驾驶粤S0****小型汽车会车让行停于该处,因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两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21时许,赵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下到重庆市开州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酒精呼气测试结果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复堪笔录;
7.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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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黄成兰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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