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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渝GH****轿车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出发向高速公路收费站行驶,当其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新妙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 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凤莲
2017年3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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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涪陵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渝GH****轿车从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杰勋广场出发向高速公路收费站行驶,当其行驶至沿江高速公路新妙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 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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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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