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樊某某先后在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其亲戚家和“林年明餐馆”吃饭并饮酒。饭后,樊某某驾驶其渝CQ****的二轮摩托车往荣昌区清流镇方向行驶,当其行至荣昌区吴家镇九江加油站出口路段时,樊某某见一辆货车从加油站驶出,因操作不当连车带人摔倒在路边,货车驾驶员雷某某征得樊某某同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樊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荣昌区公安局仁义交巡警大队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分别为236mg/100ml和234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樊某某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检验,从樊某某抽取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2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中午,被告人樊某某先后在重庆市荣昌区观胜镇其亲戚家和“林年明餐馆”吃饭并饮酒。饭后,樊某某驾驶其渝CQ****的二轮摩托车往荣昌区清流镇方向行驶,当其行至荣昌区吴家镇九江加油站出口路段时,樊某某见一辆货车从加油站驶出,因操作不当连车带人摔倒在路边,货车驾驶员雷某某征得樊某某同意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樊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荣昌区公安局仁义交巡警大队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分别为236mg/100ml和234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樊某某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检。经检验,从樊某某抽取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乙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樊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2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