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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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途径云阳县云江路**场镇路段时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卢某甲、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5.血液提取笔录;
6.抽血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7年2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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