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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多年前其儿子过世后,在家中三楼杂物间发现一支火药枪。为防止枪管和击发装置生锈,张某某用塑料包装袋将枪管口和击发装置包裹住,并将该火药枪继续藏匿于三楼杂物间。2016年12月19日中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火药枪照片、户口信息;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枪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勇
2017年2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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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多年前其儿子过世后,在家中三楼杂物间发现一支火药枪。为防止枪管和击发装置生锈,张某某用塑料包装袋将枪管口和击发装置包裹住,并将该火药枪继续藏匿于三楼杂物间。2016年12月19日中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该火药枪查获。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火药枪照片、户口信息;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枪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勇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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