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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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3********,汉族,重庆市南川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1997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07年1月19日被万盛区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10年2月27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强制戒毒期间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4月2日被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4月9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5月1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4日15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川区**小区大门附近,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大门口停车位上的一辆黑色日产奇骏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没关,谢某某确认车上无人后,通过该车窗将放置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式手包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
2.2016年12月3日下午3、4点钟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川区**街道**门市,发现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庆铃”牌皮卡车的车窗玻璃没有关,谢某某通过该车窗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外套里的960多元现金盗走,赃款被其用于平时生活开支。2016年12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谢某某的尿检资料、现场变动办案说明、办案说明、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信息、视频来源说明、指认照片、被告人谢某某前科材料;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现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洁   
2017年2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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