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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牌拖拉机,从巫山县双龙镇驶往福田镇方向。张某甲驾车行至双龙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因未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乙(女,2013年2月8日出生)撞到并碾压,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及时报警,到案件后如实供述。张某甲在事故后,与张某乙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张某甲在交通事故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华
2017年2月2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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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无牌拖拉机,从巫山县双龙镇驶往福田镇方向。张某甲驾车行至双龙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因未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乙(女,2013年2月8日出生)撞到并碾压,致张某乙当场死亡。张某甲及时报警,到案件后如实供述。张某甲在事故后,与张某乙的父母达成了赔偿协议。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张某甲在交通事故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华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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