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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被告人黄某某的岳父刘某某在临终前将一把火药枪转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将该火药枪作为遗物拿回家中藏匿。2016年4月21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垫江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搜出该火药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把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枪)[2016]0441号枪弹痕迹鉴定书;
5.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浩龙
2017年2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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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被告人黄某某的岳父刘某某在临终前将一把火药枪转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将该火药枪作为遗物拿回家中藏匿。2016年4月21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垫江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搜出该火药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把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枪)[2016]0441号枪弹痕迹鉴定书;
5.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浩龙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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