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常见的财产型犯罪,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我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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