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李昌奎、刘汉刘维系列、文强系列、四川交警开房丢枪、不作为锦旗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路**号。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同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室外,谭某某用木棍撬开窗户的防盗网后携带砖头进入到室内,在厨房拿了菜刀,打开被害人曾某某卧室时被曾某某发现,谭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曾某某不准报警,并抢走曾某某手机(价值人民币1096元)。曾某某以给谭某某拿钱为由,来到客厅后挣脱控制进入其同事卧室,谭某某手持菜刀以暴力威胁要砍死曾某某等人,后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指认、勘验、扣押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路**号。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原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同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重庆市大足区**路**号室外,谭某某用木棍撬开窗户的防盗网后携带砖头进入到室内,在厨房拿了菜刀,打开被害人曾某某卧室时被曾某某发现,谭某某以暴力相威胁曾某某不准报警,并抢走曾某某手机(价值人民币1096元)。曾某某以给谭某某拿钱为由,来到客厅后挣脱控制进入其同事卧室,谭某某手持菜刀以暴力威胁要砍死曾某某等人,后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指认、勘验、扣押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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