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X受贿再审刑事判决书

2017-10-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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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审被告人顾绯,男,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历任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联络员、重庆市规划局渝中区规划办公室副主任、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编制管理处(以下简称编制处)副处长、处长,总体规划处(以下简称总规处)处长兼详细规划处(详规处)处长、重庆市大渡口区副区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4月12日至同月15日被司法机关抓获并被羁押。2008年8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绯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该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顾绯的胞弟顾宇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申字第00009号再审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张景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顾绯及其辩护人孙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原一审查明:一、关于被告人顾绯任职情况的事实被告人顾绯于1996年3月在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工作;1998年5月任重庆市渝中区规划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10月至2005年8月历任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编制管理处副处长、处长。2005年8月重庆市规划局撤销科技信息处、规划编制管理处,设立总体规划管理处、详细规划管理处。被告人顾绯担任重庆市规划局详细规划管理处处长并兼任总体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2月被告人顾绯担任重庆市大渡口区副区长。2008年1月被告人顾绯辞去大渡口区副区长职务。

二、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199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顾绯在先后担任重庆市规划局建管处联络员、重庆市渝中区规划办公室副主任、重庆市规划局编制处副处长、处长、重庆市规划局总规处处长兼详规处处长、重庆市大渡口区副区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1646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609202.45元、收受美元20000元、港币3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喻嵘人民币170000元2005年,因泛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帮新城”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业务需要调整容积率,该公司经理喻嵘遂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在顾绯的帮助下,该项容积率调整在重庆市规划局顺利得到审批。为表示感谢,喻嵘于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7万元。

2007年夏天某日,喻嵘在重庆市新牌坊“水晶郦城”附近的“云荫洗车场”门前送给顾绯100000元人民币,以表示感谢。(二)收受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办事处陈林人民币10000元2005年、2006年,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办事处与重庆市慧森景观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了由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委托的“重庆市大石坝A、D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原江北农场石子山控规)等设计业务、由重庆市规划局南岸区分局委托的“重庆市南坪组团E、H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业务。自2005年起,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陆续向重庆市规划局报请审批。为了保证设计方案能顺利通过审批,2005年底或2006年初的一天,该设计研究院重庆办事处的陈林来到被告人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10000元人民币。

(三)收受原重庆市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刘利人民币30000元2004年下半年,经被告人顾绯推荐,原重庆市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刘利承接了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南山高尔夫球场”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业务。为感谢顾绯的关照,并为其设计方案能顺利通过规划局审批,2005年7月的一天,刘利在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30000元。

(四)收受重庆市美景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米佳人民币10000元2005年1月,重庆市美景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规划局申请城市规划编制丙级设计资质。为公司规划设计资质能尽快得到审批,同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米佳来到被告人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五)收受重庆和正城市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郭晏麟人民币180000元1.1997年初,经被告人顾绯推荐,重庆和正城市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承接了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希尔顿酒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业务。为感谢顾绯的关照并为了该设计方案能顺利通过报建审批,同年某日,郭晏麟在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

同年秋的一天,郭晏麟为进一步表示感谢再次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40000元。

2.2004年底,郭晏麟承接了重庆艾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轴承工业公司旧城改造项目”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为了使该项目涉及的控规调整能在规划局审批通过并感谢顾绯的帮助,2005年初的一天,郭晏麟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

3.2005年11月,经被告人顾绯推荐,郭晏麟承接了重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片区C4-1地块”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业务。为了使该项目涉及的控规调整能顺利得到规划局的审批,2005年春节前,郭晏麟以拜年为名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

同年底,郭晏麟得知顾绯迁居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后来到顾绯新居楼下,将用信封装好的人民币30000元交给了顾绯的妻子游炳宁,以向顾绯表示感谢。

2006年春节前,郭晏麟以拜年为名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以示感谢。

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顾绯的帮助,郭晏麟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六)收受重庆都市空间规划设计公司周洪人民币35000元2006年下半年,郭晏麟与周洪合伙设立重庆市都市空间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了该公司申报的城市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能尽快得到重庆市规划局的批准,周洪找到被告人顾绯请求帮忙。事后,为了感谢顾绯的帮助,周洪在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1月某日,周洪与顾绯在重庆龙湖南湖郡网球场打完网球后,以支付出国旅游费用为由将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25000元送给了顾绯。(七)收受重庆都会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万芳人民币220000元2002年10月,重庆都会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万芳为申办公司城市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事后,为了感谢顾绯的支持,张万芳于同年底的一天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30000元。

在2002年至2007年间,为感谢顾绯多次为重庆都会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排规划编制及控规调整设计业务,并为该公司的规划设计方案能在重庆市规划局顺利审查通过,张万芳每年春节前以拜年为名,在顾绯办公室或住宅楼下,将用信封装好的现金10000元送给顾绯,共计送给其人民币60000元。此外,在顾绯每次给张万芳介绍业务后,张万芳都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还有一次是20000元,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八)收受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周茜人民币30000元2003年10月,重庆市规划局将“重庆市巴南区K、H、I等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交给重庆大学规划与设计研究院承担。为感谢被告人顾绯的支持,2004年底临近春节的一天,周茜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30000元。

(九)收受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副院长董世永人民币20000元2003年3月,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承接了重庆市地产集团委托的“华岩储备土地控规工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业务。为了该规划设计方案能在重庆市规划局顺利得到审批,2005年夏天某日,董世永来到被告人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

(十)收受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平人民币26000元2004年至2006年重庆市规划局由编制处(或总规处、详规处)负责安排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为了感谢时任该处处长的被告人顾绯的关照和支持,石平多次以请顾绯吃饭或过节为由,送给顾绯1000元-5000元不等的现金,共计送给顾绯人民币26000元。

(十一)收受林同棪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进人民币60000元2004年底,林同棪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进得知重庆市规划局欲委托规划设计单位承担重庆市“蔡家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道路规划编制任务,便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并顺利承接了该项指令性任务。为感谢顾绯的关照,杨进于2005年底某日来到顾绯家楼下送给顾绯人民币50000元。

2005年上半年,杨进为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找到顾绯帮忙。事后,杨进在重庆市菜园坝“金沙洲酒店”宴请顾绯时在其车内以感谢支持为由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十二)收受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何继光人民币20000元2004年,重庆何方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立协作关系。同年9月,为向重庆市规划局申报该设计研究院的“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何继光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同年10月左右的一天,何继光以过国庆节为名,在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何继光为北京城建集团开发的“尚源.印象”项目进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调整找到顾绯帮忙。此后,何继光在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十三)收受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董事长吴旭人民币210000元2003年左右,协信公司董事长吴旭为该公司开发的“协信.百秀城”项目调整用地性质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事后,为感谢顾绯的关照,吴旭邀请顾绯到某会所见面并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为了协信公司开发的“协信阿卡迪亚A组团”部分地块的控规调整能够得到重庆市规划局的批准,2006年初的一天,吴旭邀请顾绯到重庆“时代天骄会所”见面,并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0元。

此外,在1998年-2006年间,为感谢顾绯的支持和帮助,吴旭利用过节请顾绯等人在重庆市“时代天骄会所”、“巴渝寒舍”等地吃饭或公司召开项目协调会之机,多次送给顾绯5000元-10000元不等的现金,共计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0元,其中包括被告人顾绯任渝中区规划办副主任期间,吴旭送的拜年钱20000元。(十四)收受重庆富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金清10000美元2005年,因重庆富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富洲新城”项目涉及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调整,该公司董事长林金清在重庆“金源大酒店”宴请原重庆市规划局用地处处长陈明和被告人顾绯时,请求顾、陈二人帮忙。饭后,林金清送给顾绯美元5000元。

2006年春节前某日晚,为感谢顾绯的帮助,林金清在重庆“劲力酒店”宴请顾绯等人后,送给顾绯美元5000元。(十五)收受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公司)董事长彭治民人民币390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386534.45元,收受美元5000元、港币30000元1.2000年,庆隆公司为了争取重庆市规划局有关处室对该公司开发的“希尔顿酒店”项目的支持,邀请时任重庆市规划局渝中区规划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顾绯等人到欧洲对国际“希尔顿酒店”进行考察。临出国前,该公司秘书艾志军受彭治民委派以给零花钱为名,将用信封装好的2000美元送给了顾绯。

2.2004年,彭治民得知被告人顾绯将赴澳大利亚考察。为了公司新开发的“希尔顿体育渡假中心”项目能够继续得到顾绯的支持,彭治民邀请顾绯到“希尔顿酒店”以考察需零花钱为由送给顾绯3000美元。

2004年,彭治民得知顾绯要到香港旅游,在“希尔顿酒店”送给顾绯港币30000元。

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彭治民约顾绯到“希尔顿酒店”向其征询公司开发的“希尔顿体育渡假中心”所在地块的规划意见,希望得到顾绯的支持和关照。当晚顾绯离开酒店时,彭治民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3.2004年7月,顾绯以其弟顾宇的名义,从庆隆公司购买了套内面积为161.73平方米的“海客瀛洲佛云阁”B栋39层7号住房1套。为了感谢顾绯多年来的关照和支持,彭治民授意工作人员按3885.00元/平方米的套内价格、以579802.05元的合同总价款将该房屋销售给顾绯。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购房时该房屋市场价值为966337.00元。被告人顾绯从中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386534.45元。

4.为了感谢顾绯多年来的帮助和支持,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彭治民邀请时任重庆市大渡口区副区长的顾绯到“希尔顿酒店”,将用纸袋装好的人民币150000元送给了顾绯。

2007年下半年,为了感谢顾绯多年的关照,彭治民邀请顾绯在重庆“王子饭店”用餐,并送给顾绯虫草1盒和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底,彭治民再次在重庆“王子饭店”宴请顾绯,并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

5.在2001年至2006年间,为感谢被告人顾绯在庆隆公司开发的“希尔顿酒店”、“希尔顿体育渡假中心”等项目中的关照与支持,彭治民多次给被告人顾绯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其中:2001-2003年彭治民每年一次送给顾绯10000元,共30000元。2004年至2005年,彭治民9次给顾绯送钱,每次送10000元,共90000元。2006年彭治民9次给顾绯送钱,两次每次送5000元,其余每次均送10000元,共80000元。(十六)收受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传全人民币45000元因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球场”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等控规调整,该公司董事长杨传全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为了得到顾绯的帮助和支持,2004年春节前后,杨传全以拜年为由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春节前某日,杨传全邀请顾绯到重庆市解放碑“纽约纽约咖啡馆”以“拜年”为由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5年上半年某日晚,杨传全邀请顾绯到重庆“金源酒店海鲜城”用餐后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6年春节期间,杨传全以拜年为由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某日,杨传全约顾绯到重庆市渝中区儿童医院附近见面,送给顾绯人民币5000元。(十七)收受重庆市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唐治平人民币50000元2004年,重庆市环卫集团与重庆渝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重庆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实施龙头寺垃圾场封场和土地综合开发,并决定开发“上品.十六”小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到用地性质等控规调整,该公司总经理唐治平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2005年某日,唐治平在重庆市高新区“劲力酒店”宴请顾绯后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之后某日下午,在重庆“金源大酒店”,唐治平送给顾绯人民币40000元以表示感谢。(十八)收受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宏人民币10000元2003年左右的一天,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宏因公司开发的“大川.水岸”项目需进行控规调整,便邀请被告人顾绯到重庆“五洲大酒店”相见并请求帮助。离开时,张宏送给顾绯人民币5000元。

之后某日,张宏以拜年为名再次来到顾绯办公室,将用信封装着的人民币2000元送给了顾绯。

2006年底的一天,为了感谢顾绯的帮助,张宏以拜年为名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3000元。(十九)收受重庆合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恩达2000美元1997年-2000年,重庆合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合景大厦”和“聚融广场”项目。该公司董事长周恩达为了上述项目能在重庆市规划局顺利通过报建审批,多次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2000年,周恩达得知顾绯要到欧洲考察,遂在一次宴请中送给顾绯2000美元。

(二十)收受重庆东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公司)董事长张鲁渝、总经理魏基炼人民币75000元、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商业用房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102078.00元1.东和公司董事长张鲁渝因公司开发“皇冠东和”项目与顾绯结识。2001年11月,当时任重庆市规划局编制处处长的被告人顾绯欲在“皇冠东和”小区购房时,张鲁喻为继续得到顾绯的关照和支持,授意公司经办人员以4000.00元/平方米的套内单价、按154080.00元的合同总价款将套内面积为38.52平方米的A7幢1层6号门面房1间销售给顾绯。经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购房时该房价值256158.00元。被告人顾绯从中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102078.00元。

2.2005年,东和公司开发的“冉家坝广场”涉及到对该项目所在地块进行控规调整。为了能顺利得到重庆市规划局审批,2005年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魏基炼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此外,2003年-2006年间,为感谢顾绯在该公司开发的“冉家坝广场”项目中的关照,魏基练多次以过节为名到顾绯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或10000元不等的现金,其中两次各5000元,三次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

3.2007年6月,东和公司为取得“大渡口体育中心网球馆”开发项目,邀请时任重庆市大渡口区副区长的被告人顾绯等人到上海考察。在上海市南京路“波特曼酒店”顾绯所住房间内,魏基炼以零花钱为名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中秋节,为感谢顾绯的关照,魏基炼来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月饼1盒和人民币10000元。

2007年,东和公司邀请顾绯到“东和酒店”参会。会后,魏基练送给顾绯人民币5000元。(二十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获取重庆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维公司)总经理孙明春贿赂价值人民币120590.00元2005年,因聚维公司与重庆市合成化工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聚维.书香世家”项目涉及到容积率的调整,聚维公司总经理孙明春便找到被告人顾绯帮忙。而后,为了感谢顾绯的帮助,孙明春建议顾绯在“聚维.书香世家”小区购房。同年9月26日,顾绯之妻游炳宁与聚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3000.00元/平方米的单价、190590.00元的合同总价款购买“聚维.书香世家”套内面积为63.53平方米的2-32-1号商品房1套。同年10月9日,顾绯仅向聚维公司支付70000.00元房款即购得该房。由此,顾绯从中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120590.00元。2007年8月,游炳宁书面向聚维公司提出退房,2008年2月聚维公司同意退房。

(二十二)收受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愉公司)董事长柯敬陶人民币5000元2006年底,被告人顾绯调任重庆市大渡口区副区长后,晋愉公司董事长柯敬陶为了公司开发的“晋愉.绿岛”项目能得到顾绯帮助,于同年底或2007年初某日,在重庆奥体中心“东海海鲜酒楼”宴请顾绯,并送给顾绯人民币5000元。

(二十三)收受重庆市龙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毅人民币20000元2005年,因重庆市龙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巴国城”项目涉及到将临时建筑物调整为正式建筑物需得到重庆市规划局批准,为得到被告人顾绯的帮助,在2005年-2006年间,该公司总经理周毅以过节宴请为名每次送给顾绯现金5000元,共计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0元。

(二十四)收受重庆九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传华人民币10000元、美元3000元自1999年开始,重庆九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渝中区红岩村黄荆社区紧邻“高九路”处开发“黄荆湾住宅小区”项目。因该项目涉及到对用地性质进行控规调整,为得到被告人顾绯的帮忙,该公司董事长杨传华于2003年6月的一天,邀约顾绯到重庆市枣子岚垭附近见面,并在车内送给顾绯人民币10000元。

此后不久的一天,杨传华再次约请顾绯来到枣子岚垭附近送给顾绯3000美元。(二十五)收受广夏(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冉艺人民币20000元2001年至2006年间,广厦(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厦城”项目涉及对地块性质进行调整,为了得到被告人顾绯的支持,2004年国庆节前的一天,该公司副总经理冉艺以过节为名到顾绯办公室送给顾绯人民币2000元。

此外,在2001年至2006年间,冉艺以拜年为名每年送给顾绯现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

在原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中共重庆市纪委《关于移送顾绯案件的函》、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的说明,证实市纪委在办案中发现顾绯在2005年收受富洲地产公司林金清贿赂1万美元。2008年4月13日顾绯被抓获,在双规期间除如实交待了收受林金清1万美元外,还主动交待了1997年至2007年任职期间所有涉嫌受贿的事实。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据,证实本案已追退涉案赃款人民币199.5万元。

3.《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移交证明》、拘捕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顾绯被抓获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院原一审对上述证据予以了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绯在某个时间段内多次共收受陈林1万元、周洪2万元、杨进2万元、彭治民4万元、周恩达1万元、杨勇1.5万元、张鲁渝8万元、魏基炼1万元、孙明春2万元、丁洪2万元、柯敬陶1万元、简微2万元、深蓝2万元、方明2万元,共31.5万元的事实。本院原一审认为,虽然被告人顾绯作过有罪供述,证人也有相关的证实,但该指控事实缺乏受贿的次数、每次受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素,对公诉机关的上列指控不予认定。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顾绯在2006年为重庆仁豪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俊谋取了利益,在2008年2月某日收受刘俊人民币30000元,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俊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经查,2008年2月被告人顾绯已辞去公职,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顾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俊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与刘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顾绯在离职后收受刘俊3万元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46000元,美元20000元,港币30000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609202.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绯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顾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抓获后,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小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鉴于其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本院原一审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调容积率不是顾绯所在处室的职责,顾绯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此收受喻嵘17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在同意调容积率的会签意见栏签署“同意”字样,应认定为有职务行为,其为喻嵘谋取了利益,收受喻嵘17万元人民币,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刘利3万元是劳务费,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现无证据证实顾绯参与设计,提供了劳务,因此这3万元不是劳务费。虽然被告人顾绯推荐刘利承揽了“南山高尔夫球场”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业务,但因该规划设计最终通过了顾绯所在处室组织的评审,因此其收受刘利所送的3万元应为受贿。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郭晏麟6万元是业务介绍费,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尽管被告人顾绯推荐郭晏麟承接了希尔顿酒店建筑方案设计业务,但因被告人顾绯时任市规划局建管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渝中区的建管联络工作,对渝中区在处理有关建管项目的报建、审批中有建议权。郭晏麟与彭治民约定该项目通过报建审批后才能结清设计费,而该项目最终通过了报建审批,使郭晏麟得到了设计费,应认定为为郭晏麟谋取了利益。其收受郭晏麟6万元已不仅仅是业务介绍费,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2005年和2006年春节郭晏麟以拜年为名每次送2万以及以贺房为名送3万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经查,证人郭晏麟证实他们做的很多业务都要经过顾绯所在部门的审批,希望以后继续得到顾绯的关照和支持,同时感谢顾绯以前给他介绍了业务。被告人顾绯供述郭晏麟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及感谢他的关照而给他送钱。本院原一审认为,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这种“感情联络”是为日后谋取利益的“先期投资”,同时也是对先前谋利的进一步感谢。被告人顾绯收受郭晏麟以拜年和贺乔迁新居为名送的现金共7万元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有关。其辩解系礼尚往来的馈赠,因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顾绯与郭晏麟之间有大额的礼尚往来的经济交往,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顾绯辩解提出收受周洪的2.5万元与之前为周洪谋利行为无关,系朋友之间的馈赠。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对周洪为感谢其在办理资质过程中给予关照邀请他出国旅游,最后以支付出国旅游费为名送给他2.5万元的事实与证人周洪的证言一致。现无证据证实其与周洪之间相互有大额的馈赠。因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2002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收受张万芳1万元,共6万元系春节拜年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顾绯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张万芳介绍规划设计业务后又对该规划设计方案有审查权,系利用职务之便为张万芳谋取了利益,张万芳借拜年之机给被告人顾绯送钱以表示感谢,被告人顾绯收受钱款,其行为是受贿。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顾绯辩解提出收受石平2.6万元无具体请托事项,是过节的红包,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利用职务便利为石平所在的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安排规划编制项目,为规划设计研究院谋取了利益,其收受石平送的2.6万元是受贿。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顾绯辩解提出备案不是审批,因此收受何继光1万元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编制处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被告人顾绯系编制处处长,其利用为海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的职务便利,收受何继光1万元,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过节收受吴旭礼金共计1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协信集团自1997年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与规划部门有密切联系。证人吴旭证实每年以拜年拜节的名义,数年共送给顾绯10万元是为了感谢顾绯在业务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数额已超出了一般礼尚往来的标准,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提出收受彭治民3000美元无具体请托事项;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收受彭治民1万元是咨询费;2007年下半年,彭治民宴请梁晓琦顺便请他作陪而给他送的1盒虫草及1万元与其职权无关;指控2007年底在王子饭店收受2万元,实际时间应为2008年2月,当时他已辞职,彭治民为他送行而宴请他,是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而送钱。辩护人提出除彭治民委托艾志军送的2000美元外,其余款项以及优惠的房产金额均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并提出鉴定价格过高,申请对海客瀛洲B栋39层7号房重新鉴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对希尔顿酒店项目有报建审查权,对希尔顿体育渡假中心有规划审批权,其收受财物应为受贿,但其中确有彭治民对顾绯提供技术咨询的感谢,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2007年被告人顾绯已调到大渡口区任副区长,彭治民3次共送18万元,被告人顾绯和证人彭治民均证实是感谢顾绯以前对彭治民公司业务上的关照和支持,虽无具体请托事项,但是对过去谋利的感谢,应为受贿。对于在王子饭店收受2万元的时间问题,经查,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证人彭治民的证言均证实是在2007年底。对涉案房产的鉴定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中心参考了被告人顾绯购房时的市场价格并依照法定的鉴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收受彭治民钱物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顾绯收受杨传全4.5万元中有3.5万元系朋友间礼尚往来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重庆国际高尔夫俱乐部球场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评审不是一次性完成,从书证反映出2004年和2006年编制处均对该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顾绯与杨传全相互间有大额的馈赠,因此其收受杨传全共4.5万元应为受贿。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辩解提出没有为唐治平谋利。其辩护人提出顾绯收受唐治平5万元系朋友间礼尚往来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顾绯为重庆市环保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上品十六小区项目调规谋取了利益,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唐治平两次共送的5万元,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张宏的现金中有5000元属于拜年的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供述大川公司总经理张宏以拜年等名义给其共送1万元是为了感谢他为大川水岸项目调规给予的帮助。与证人张宏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相印证。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张鲁喻给其购房优惠102078元以及魏基练以过节为名送的礼金均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为东和公司在冉家坝广场等项目上谋取了利益,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东和公司开发的房产,该房产与当时市场价格的差价以及接受魏基练以过节为名送的现金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前已退还在聚维公司购买的房子,因此该房折算成的贿赂价值人民币12059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本院原一审认为,虽然调容积率不是顾绯所在处室的业务范围,但在聚维书香世家项目容积率调整中,顾绯参与了研究,发表了意见,并在《会审表》上签署意见,因此应认定为孙明春谋取了利益。其低价购买聚维公司的房子,折算成贿赂价值人民币120590元为受贿。因与其熟悉的人被双规,其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退房,仍然构成受贿罪,但其案发前退赃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周毅共2万元系过节的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被告人顾绯明知周毅为龙力公司开发的“巴国城”项目涉及到将临时建筑物调整为正式建筑物的事请其帮忙,而多次收受周毅送的钱款共2万元,其行为是受贿。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冉艺1.8万元系过节的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本院原一审认为,从书证反映控规调整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证人冉艺证实每年以过节的名义给顾绯送钱是希望广厦公司开发的项目能够及时顺利的通过审批。被告人供述冉艺为广厦城项目调规能够得到支持,多次以拜年的名义给其送钱。因此,被告人顾绯在广厦城项目调规中有职务上的便利,其多次收受冉艺以拜年的名义送的钱款,应认定为受贿。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顾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顾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二、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顾绯胞弟顾宇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本院(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依法认定顾绯具有自首情节,对顾绯的刑期予以改判。其理由为:1.判定顾绯是否构成自首的依据应是1998年4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不是2009年3月2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判适用2009年颁布的《意见》属适用法律错误;2.顾绯的如实交待行为发生在重庆市纪委的“双规”程序中,而不是在司法程序中,纪委是党内办案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掌握顾绯受贿案线索的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如实交待也不是在司法程序中,在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主动性特征,因此应认定为自首。顾绯的辩护人孙发荣亦提出前述辩护意见并认为,顾绯积极退赃悔罪突出,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自首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对顾绯从宽从轻处罚。顾绯本人提出:我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定罪均无异议,但我的自首是成立的,原判量刑偏重。判决书上说了三次从轻,但最后结果却未体现从轻。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发表意见称,本案争议焦点是顾绯的自首是否成立。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该事实有经原审庭审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再审对以上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顾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46000元,美元20000元,港币30000元,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获取贿赂价值人民币609202.4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关于原审被告人顾绯的胞弟顾宇、顾绯的辩护人以及顾绯本人提出应依法认定顾绯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本院认为,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必须是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且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投案,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成立特别自首除应符合成立一般自首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原审被告人顾绯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抓获后,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小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虽然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但是这并不符合一般自首或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原审被告人顾绯的胞弟顾宇、顾绯的辩护人以及顾绯本人提出应依法认定顾绯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办案机关在仅掌握原审被告人顾绯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顾绯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其亲属亦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故在量刑时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原一审判决虽然对此予以了考虑,但是没有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原审被告人顾绯的量刑不当。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撤销本院(2009)渝二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顾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顾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邹绍云

审判员任中枢

代理审判员江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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