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郑某、唐某二人在某路口斑马线附近,趁刘某路过行走时,二人从刘某后面抢走其手提包一个,行为涉嫌构成抢夺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金额认定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郑某供述中曾指出唐某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但唐某和刘某的笔录中均称,抢夺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未实施暴力,郑某是否可能构成抢劫罪。其次,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金额小于被害人刘某所称被劫金额,刘某亦提供了案发当天的取款记录证明,本案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于上述两个争议问题分别作出如下讨论。首先就郑某的罪名认定问题,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抢夺过程中的精神紧张,对于当时的情况可能出现认知错误,本案中具体问题应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关于金额认定问题,可具体考察刘某的取款时间、取款意图,同时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金额认定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郑某供述中曾指出唐某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但唐某和刘某的笔录中均称,抢夺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未实施暴力,郑某是否可能构成抢劫罪。其次,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金额小于被害人刘某所称被劫金额,刘某亦提供了案发当天的取款记录证明,本案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于上述两个争议问题分别作出如下讨论。首先就郑某的罪名认定问题,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抢夺过程中的精神紧张,对于当时的情况可能出现认知错误,本案中具体问题应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关于金额认定问题,可具体考察刘某的取款时间、取款意图,同时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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