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查清本案真实情况,帮助陆某厘清责任,智豪团队在尚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不能查阅案卷的情况下,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陆某,并与侦查机关密切沟通,终于初步确定,没有证据表明,陆某受老板指示开车之时,明知车上装有毒品。由于运输毒品罪系故意犯罪,必须要陆某明知有毒品而运输才构成该罪,因此陆某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智豪律师将该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采纳智豪团队的观点,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对陆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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