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五法庭于2016年12月底落户重庆,并于12月29日揭牌,证实成立。巡回法庭五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138号
原审被告人于东风贪污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以(2005)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东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于东风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以(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于东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2008)粤高法立刑申字第52号通知驳回申诉。于东风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于东风申诉称,涉案房产在性质上应属房改房,其更名行为未造成所在单位中国广澳开发总公司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该房产在财务帐上仍反映为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1996年其在填报领导干部住房档案资料时亦明确说明该房产属于公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申诉人于东风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房产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东风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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