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陆某在2015年10月和11月期间,先后两次收购他人的二手电瓶车。第一次收购2辆,电瓶车的相关手续均齐全,收购价格每辆1000元。第二次收购6辆,收购价格共计3800元,两次合计共收购8辆二手电瓶车。北碚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11日以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对陆某刑事拘留,拘留后陆某被羁押于北碚区看守所。
闻名而至、智豪委托:
陆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万般焦急的情况下,经朋友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陆某家属向朋友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及整个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现集30余名专业刑辩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的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案件百余起。陆某家属闻名而至,在向该所律师介绍完陆某涉案情况后,要求委托律师为陆某提供法律帮助。
专业辩护令案件撤销,陆某成功摆脱囹圄之苦:
智豪律师接受陆某家属委托后,于第二天即备齐相关手续赶往北碚区看守所会见陆某。会见过程中,律师主要向陆某了解了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收购过程、收购价格等情况,并认为,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事实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涉案车辆共计6辆,其中手续不全的有4辆,另外2辆手续完整。手续不全予以收购的4辆电瓶车均系二手车,市场价值在3800元左右,此金额并未达到重庆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陆大民系初次犯罪,没有犯罪前科,且一贯遵纪守法,家中还有年龄仅为8岁、5岁的一双儿女无人照顾,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儿子身体经常患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了解这些情况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的第三天就来到北碚区公安局找到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向其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申请书。专业的辩护意见令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的批捕意见未获准许,陆某在刑事拘留满30日的当天被成功取保。最终,辩护人向办案单位提交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此案因涉案金额并未完全达到追诉标准,且陆某存在坦白、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最终侦查机关在陆某被取保满1年后将此案做撤案处理,本案至此圆满结案。
撤案后,陆某对智豪律师专业的辩护、敬业的精神所折服,在彻底摆脱囹圄之苦之后,向智豪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正所谓:专业辩护显神威,智豪律师美名扬!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嫌疑人陆某在2015年10月和11月期间,先后两次收购他人的二手电瓶车。第一次收购2辆,电瓶车的相关手续均齐全,收购价格每辆1000元。第二次收购6辆,收购价格共计3800元,两次合计共收购8辆二手电瓶车。北碚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11月11日以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对陆某刑事拘留,拘留后陆某被羁押于北碚区看守所。
闻名而至、智豪委托:
陆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在万般焦急的情况下,经朋友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陆某家属向朋友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及整个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现集30余名专业刑辩律师团队,成功办理的取保、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案件百余起。陆某家属闻名而至,在向该所律师介绍完陆某涉案情况后,要求委托律师为陆某提供法律帮助。
专业辩护令案件撤销,陆某成功摆脱囹圄之苦:
智豪律师接受陆某家属委托后,于第二天即备齐相关手续赶往北碚区看守所会见陆某。会见过程中,律师主要向陆某了解了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收购过程、收购价格等情况,并认为,陆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事实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涉案车辆共计6辆,其中手续不全的有4辆,另外2辆手续完整。手续不全予以收购的4辆电瓶车均系二手车,市场价值在3800元左右,此金额并未达到重庆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陆大民系初次犯罪,没有犯罪前科,且一贯遵纪守法,家中还有年龄仅为8岁、5岁的一双儿女无人照顾,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儿子身体经常患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了解这些情况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的第三天就来到北碚区公安局找到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向其递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及取保申请书。专业的辩护意见令本案在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的批捕意见未获准许,陆某在刑事拘留满30日的当天被成功取保。最终,辩护人向办案单位提交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此案因涉案金额并未完全达到追诉标准,且陆某存在坦白、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最终侦查机关在陆某被取保满1年后将此案做撤案处理,本案至此圆满结案。
撤案后,陆某对智豪律师专业的辩护、敬业的精神所折服,在彻底摆脱囹圄之苦之后,向智豪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正所谓:专业辩护显神威,智豪律师美名扬!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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