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焉某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焉某某、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高源、李倩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焉某某、孙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焉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曲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焉某某、孙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焉某某、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焉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思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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