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与损失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如何证明?法院判决一般缺少说理——刘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杰,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干部,中共党员,2013年11月6日任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2016年5月27日至今任新蔡县孙召镇党委委员,住新蔡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杰在担任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对该乡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行为,致使建筑工地工人马兴富于2016年3月17日在为该乡栎城村委栎城八组王军显建房过中坠楼死亡。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刘杰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栎城乡人民政府证明、中共新蔡县委县织部(2013)54号、(2016)70号文件、到案经过、本院2016年10月14日(2016)豫1729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证人卢某1、李某、段某、卢某2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刑)鉴(法医)字(2016)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新蔡县栎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杰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较,又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熠琦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龚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林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不能证明伤害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区分?——林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 雇佣他人持刀具实施伤害行为的,与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车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