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起,被告人黄成芳担任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从事门诊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结算、保管、上缴等工作。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成芳在从事门诊收费期间,因该院收费系统软件存在漏洞,从而导致收费员实际收费金额多于日结报表生成金额。被告人黄成芳于2014年5、6月份发现上述情况后,在明知每次结余现金系就诊人员缴纳的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情况下,仍旧按照收费系统软件生成的日结报表金额上缴收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将每次结余现金予以截留、侵吞。截至2016年2月,黄成芳共计侵吞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款合计人民币120840.8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成芳于2016年3月30日主动向本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黄成芳已退出违法所得120840.87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受委托管理国有事业单位公共财产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款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黄成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成芳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成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吞公款的事实及贪污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996年起,被告人黄成芳担任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从事门诊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结算、保管、上缴等工作。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成芳在从事门诊收费期间,因该院收费系统软件存在漏洞,即收费员在使用收费系统软件制作日结报表期间,同时再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登陆该系统进行收费,则此期间的部分收费记录不能被系统抓取,不能在日结报表统计,从而导致收费员实际收费金额多于日结报表生成金额。被告人黄成芳于2014年5、6月份发现上述情况后,在明知每次结余现金系就诊人员缴纳的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情况下,仍旧按照收费系统软件生成的日结报表金额上缴收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而是将每次结余现金予以截留、侵吞。截至2016年2月,黄成芳共计侵吞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款合计人民币120840.87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成芳于2016年3月30日主动向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违法所得120840.87元退还当涂县人民医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招收大集体工人登记表及证明,当涂县人民医院性质证明,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资金损溢情况登记表,当涂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职责,门诊收费处工作制度、挂号室工作制度,门诊病人退费规定,关于医院收费系统漏洞的情况报告,关于医院收费系统漏洞的说明,2014年-2016年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员黄成芳(工号2003)门诊收费未上交金额统计表,2014年-2016年当涂县人民医院收费员黄成芳(工号2003)门诊收费未上交金额明细表,关于收费员资金上缴情况的说明,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等;
2、证人于骏、汪丽云、杜先富、杨龙飞、丁荣军、赵宇翔、张军、杨虹、张翔的证言;
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4、被告人黄成芳的供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