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曾某虚构具有某项目承包权的事实,骗取他人合同保证金55万元,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曾某供述称其在案发前曾告知被害人王某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暂予挪用以垫付其他工程的款项,且本就打算赚钱后还给王某。同时,曾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前一直就此笔款项的问题保持联系,能够说明曾某没有回避、逃避该笔借款存在。在此情况下,不能证明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外,对于曾某在借款时的履约能力问题,一审法院在原审过程中并未查清,因此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曾某作出有利的事实认定。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查找类似争议案件的相关判例,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丰富辩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认定曾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曾某供述称其在案发前曾告知被害人王某将其缴纳的保证金暂予挪用以垫付其他工程的款项,且本就打算赚钱后还给王某。同时,曾某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前一直就此笔款项的问题保持联系,能够说明曾某没有回避、逃避该笔借款存在。在此情况下,不能证明曾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外,对于曾某在借款时的履约能力问题,一审法院在原审过程中并未查清,因此应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曾某作出有利的事实认定。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查找类似争议案件的相关判例,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丰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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