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10-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8月12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王家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珊珊、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家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信阳市平桥区天瑞宾馆1006房间,以自己所在豫青网拟曝光信阳市××桥区高粱店乡潘某等人经营的加油站,手续不完善,在农忙时进行了经营行为相要挟,向被害人潘某等人敲诈得款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购协议、领条等书证,证人万某、王某、李某等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张某甲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3500元而不是6000元,且张某甲认罪态度好,无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经查,被害人潘某陈述其放在张某甲的朋友陈某床上的现金是6000元,证人张某乙、李某、黄某亦证实潘某拿出的是6000元,所以,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甲敲诈勒索的数额应为3500元而不是6000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志武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人民陪审员王晓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小琪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陈某甲、陈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陈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被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李某甲、李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