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孙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10-11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于浙江省临海市,农民。2016年6月14日因本案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5月底,被告人孙某为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非法牟利,拉拢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汛桥中队协警王明(另案)与其合作,并承诺给王明好处费,王明答应。自2015年6月开始,由被告人孙某将需要扣分处理的驾驶证信息提供给王明,由王明在交通违章系统违规进行处理,被告人孙某从中赚取驾驶证分数每分20余元的差价,事后被告人孙某给予王明驾驶证分数每分7元到10元的好处费,至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业务交给其弟弟孙如玉,由孙如玉与王明进行联系,由被告人孙某通过支付宝网银转给王明好处费,直至2016年5月底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累计送给王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0000余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某被本院侦查人员通知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底,被告人孙某为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非法牟利,拉拢临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汛桥中队协警王明(另案)与其合作,并承诺给王明好处费,王明答应。自2015年6月开始,由被告人孙某将需要扣分处理的驾驶证信息提供给王明,由王明在交通违章系统违规进行处理,被告人孙某从中赚取驾驶证分数每分20余元的差价,事后被告人孙某给予王明驾驶证分数每分7元到10元的好处费,至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将买卖外地驾驶证分数业务交给其弟弟孙如玉,由孙如玉与王明进行联系,由被告人孙某通过支付宝网银转给王明好处费,直至2016年5月底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及孙如玉(通过被告人孙某)累计送给王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0000余元,被告人孙某个人获利约208000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某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通知到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王明、孙如玉的供述,证人翁某、叶某的证言,扣押款物清单,工商银行资金明细单及统计表,王明手抄的驾驶证信息单,违法处理窗口规范汇编,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孙如玉向王明行贿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起辅助作用,对该部分犯罪,可认定其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统

人民陪审员朱立满

人民陪审员王丽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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