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56年5月5日,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屈峥、王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七月七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六千六百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竹庆平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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