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受贿80万,智豪律师辩护,获较轻刑罚

2016-09-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陈某系供电局技术部组长,负责客户端安装,维护等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参与该局负控终端方面的邀标、评标及询价等工作。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律师介入:
2015年5月17日,陈某的家属在周末赶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智豪值班律师接待了陈某的家属,并联系律师前往智豪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接受智豪律师免费而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后,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
律师会见:
鉴于本案可能属于特大贿赂案件,极有可能受到限制会见,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当日,立即开展文书拟草工作。2015年5月18日,智豪律师赶往看守所会见,监管人员工作告知律师本案为限制会见类案件,暂时不能会见陈某。智豪被拒绝会见后,立即赶往检察院,提交相关手续及会见申请书。律师多次写会见申请,最终在侦查1个月的时间里,智豪律师获得了会见许可。
团队讨论:
本案当事人认罪,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告知,如果积极退赃,可以认定其自首。侦查机关通过欺骗的方式,让陈某退还了80万元的赃款。智豪律师主要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讨论本案是否构成自首,其中一笔资金,系陈某与他人合伙,每年分得部分利润,这部分是劳务所得还是受贿。
具体辩护思路:
一、论证电话通知到案系自首,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了陈某主动交代的事实,现关键问题是论证陈某到案的主动性问题。
二、其中一笔资金系劳务所得,陈某在合伙过程中,提供了技术服务,提供了技术指导。
三、情节辩护,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如实供述,悔罪,初犯等。
 辩护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部分观点,虽然,本案没有认定自首,但是,法官充分考虑到陈某的认罪太对,对陈某从轻处罚,判决结果出来后,陈某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之(一)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其中第(四)款规定: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六项: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第二部分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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