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假币,是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自动柜员机机中存入假币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假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如果存假取真的数额达到四千元以上,则构成使用假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如果存假取真的数额达到四千元以上,则构成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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