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闽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熊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2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建阳监狱根据罪犯熊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提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熊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某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熊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闽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熊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
2013年3月12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2013)闽刑复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建阳监狱根据罪犯熊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提请对其减为无期徒刑,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熊某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某某死刑缓期执行已满二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熊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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