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长期在网络平台从事赌博活动并时常亏损。杨某为筹集赌资,以高息为诱饵,以生意投资、归还贷款、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大量借款。此外,杨某还采取虚构事实,以短期拆借等为名,向重庆某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至案发,杨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杨某的丈夫在案发之前经人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听取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的专业分析之后,随即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妻子杨某的辩护律师。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工作。鉴于在接受委托时案件还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主办律师迅速和杨某及其丈夫进行了谈话,结合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的向他们分析了案件性质,建议其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以期在将来案件审判时获得自首认定,从而获得较轻的量刑。
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后,辩护律师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本案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性质恶劣的案件,也不是暴力犯罪,另外杨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侦破其他相关案件,同时杨某已经认识到事情后果的严重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性。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书,为被告人杨某努力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更出于为被告人争取最大法律利益的考虑,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杨某涉嫌诈骗案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辩护律师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去论证,提出被告人杨某欠缺构成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恳请公诉机关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可以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案件最终被起诉到法院后,辩护律师在为被告杨某继续作无罪辩护准备的同时,也从各方面努力收集被害人谅解书等可能在杨某一旦被定罪后有利于其获得较轻刑罚的量刑情节。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从杨某欠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论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质疑。同时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强调了被告的自首行为,也发表了量刑方面的专业辩护意见,希望法院即使最终认定诈骗罪成立,在量刑时也应考虑被告的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酌定减轻相应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部分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诈骗罪成立,但是采信了智豪律师关于被告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辩护效果表示满意,对智豪律师表达了感谢。
被告人杨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长期在网络平台从事赌博活动并时常亏损。杨某为筹集赌资,以高息为诱饵,以生意投资、归还贷款、公司资金周转为名,向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大量借款。此外,杨某还采取虚构事实,以短期拆借等为名,向重庆某区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至案发,杨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杨某的丈夫在案发之前经人推荐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听取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的专业分析之后,随即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妻子杨某的辩护律师。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工作。鉴于在接受委托时案件还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主办律师迅速和杨某及其丈夫进行了谈话,结合基本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认真的向他们分析了案件性质,建议其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以期在将来案件审判时获得自首认定,从而获得较轻的量刑。
被告人杨某投案自首后,辩护律师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本案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性质恶劣的案件,也不是暴力犯罪,另外杨某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侦破其他相关案件,同时杨某已经认识到事情后果的严重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性。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向公安机关递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书,为被告人杨某努力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更出于为被告人争取最大法律利益的考虑,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杨某涉嫌诈骗案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辩护律师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去论证,提出被告人杨某欠缺构成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恳请公诉机关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可以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案件最终被起诉到法院后,辩护律师在为被告杨某继续作无罪辩护准备的同时,也从各方面努力收集被害人谅解书等可能在杨某一旦被定罪后有利于其获得较轻刑罚的量刑情节。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从杨某欠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行为,论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质疑。同时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强调了被告的自首行为,也发表了量刑方面的专业辩护意见,希望法院即使最终认定诈骗罪成立,在量刑时也应考虑被告的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酌定减轻相应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部分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诈骗罪成立,但是采信了智豪律师关于被告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辩护效果表示满意,对智豪律师表达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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