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的适用首先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层级法院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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