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智豪律师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2016-06-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杜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初至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杜某在明知沥青罐车驾驶员秦某、赵某、王某等人所销售的沥青系盗窃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在重庆市某区内开设收购点予以收购。至案发时,被告人杜某先后14次收购赃物沥青共计38.4吨,价值人民币16976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过程:
自侦查阶段开始,杜某的女儿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杜某的辩护人。随即,智豪刑事辩护团队仔细研究了杜某的整个案件经过,审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将案件多次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专题研究杜某的犯罪情节,供述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等。
鉴于杜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积极争取取保候审。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杜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当减轻处罚成为了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和辩论。
智豪律师指出:首先,杜某提供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系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其次,杜某及时、彻底、稳定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反复翻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其所掩饰、隐瞒的赃物全部得到扣押,并依法发还给了被害人,最终没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辩护结果:
由于杜某的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其自身认罪悔罪,再叠加智豪律师对其立功表现及罪轻的辩护意见,司法机关认为,智豪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对杜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意对杜某进行取保候审。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家属肯定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强大实力,并再三感谢智豪律师为其作出的努力!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强大的辩护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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