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智豪律师尽责为其辩护

2016-05-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大专文化,   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2013年7月,王某、胡某某在江苏南通共同创办南通**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王某为总经理,胡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后金宝公司与中视惠农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合作创办中国农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农服平台),开始经营活动,活动方式为通过返利吸引志愿者加入该平台,要加入该平台需通过推荐人推荐,在工作站向金宝公司缴纳4100元,提交身份信息、银行账号等即可成为预备志愿者,得到推广厨房食物垃圾处理器和三网融合终端接收器。
预备志愿者需要再推荐2名人员加入农服平台(加入方式如前所述),即成为正式志愿者。成为正式志愿者之后,即可获得金宝公司给的21个月的补贴。
第1、2月各1000元;第3、4月各2000元;第5、6月各3000元;第7、8、9月各5000元(第7月时,金宝公司扣除4100元,加入第二循环,正式志愿者实得900元);第10-21个月各10000元(期间金宝公司每月扣除2000元,正式志愿者每月实得8000元),共计可获得118900元,此为第一循环。预备志愿者完成推荐任务后,正式志愿者在第一循环期间的第10个月时,就能进入第二循环,并逐月领到第二循环的21个月补贴;预备志愿者若未能完成推荐任务,正式志愿者则需要再另行推荐预备志愿者安在未完成推荐任务的预备志愿者名下,或者再自行重复缴费,也能进入第二循环。以此类推,系统永续进行。
农服平台在全国化设重庆等七大工作总站,又下设地方工作站,工作站收取志愿者推广费用转账上交金宝公司。各工作站每推广1名志愿者,站长能得到金宝公司的20元奖励。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认为:农服平台并无实质经营,王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的家人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所内律师诚心接待王某的家人,像朋友一样向其交心的交谈,认真聆听其讲述案情,并向其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提出的疑点一一进行解答,如此建立起彼此的信任,王某的家人毫不犹豫地便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专门为本案指派了主办律师,主办律师智者无畏、毫厘必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多次阅读了案卷材料,查看证据,认真细心地分析王某的案件,寻找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案件中的证据是否能达到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智豪律师认为只有找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才能对症下药,从而更大程度上的维护被告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6日下午,主办律师在万盛经开区看守所会见了王某,安抚了王某的情绪,告知其家属在外都平安,并核实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向王某介绍了其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后,来回会见王某多次,主办律师尽心尽力地办事,注重案件细节,王某家人对我们所做的工作看在眼里,也记在心里,也能感受到我们像朋友一样得真诚。
在开庭前,智豪律师认真多次阅卷,查看证据,并组织全所律师对王某的案件进行了两次讨论,每次讨论都长达一下午,主办律师也会将讨论的内容汇总进辩护策略中,使得辩护策略融汇了智豪律所全体律师的智慧和经验,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王某的最大利益。
时间在智豪律师紧张的忙碌和工作中一晃而过,开庭的时间如期而至。在庭上,智豪律师根据拟定的辩护策略,争对公诉人对王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进行反驳,主要从两大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是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智豪律师辩称,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销售活动罪,结合王某案情的实际情形,提出充分的辩护理由:1.王某的行为并不是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而是实实在在的在销售商品;2.本案并不存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情形,缴纳4100元费用并不能获得加入资格;3.本案没有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三级以上的层级,王某等人与工作站站长应当属同一级别,各工作站发展的人员应当视为同一个层级,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层级三级以上,反而只能证明众多参与者不应计入层级与人数,预备志愿者不能单独视为一级;4.本案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而是有着固定的返利模式,不以发展人员的多少为计酬;5.王某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加者多为自愿参加;6.王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7.中国农业服务平台项目是国家允许的直销行为。应该说,智豪律师庭中尽职尽责的表现得到了当事人和家属的一致认可,深厚的法律功底也得到了他们的赏识。
其次是针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进行辩护,辩称王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请求法官予以考量:1.该组织实施的活动,情节一般,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知情的所有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态度端正,有法定从轻、减轻的坦白情节;3.王某的主观恶性小,其出于善良性的创业动机,公益目的明确;4.王某有积极退还参与者损失的意愿,悔改心理明显。综上,辩护人鉴于王某这些从宽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判处的量刑建议。为尽可能的维护被告人王某的合法利益,智豪律师想尽一切办法,真诚对之,所做地努力让王某及其家属备受感动,认为智豪律师的职业素养值得敬佩。
尽管最终由于国家长期以来对传销经营活动的严厉打击亦即其他刑事政策各方面的原因,王某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但是,王某及其家人由于在委托过程中始终可以看到我们所做的工作和努力,故并未因此而质疑智豪律师的办案能力,反而一直对我们的敬业精神和法律服务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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