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诈骗五十万,智豪辩护获轻判

2016-04-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陈某与他人商量以借钱打流水为名骗取他人借款,在向中间人支付5000元后,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害人约定借款50万元。事发当天,陈某与被害人一同前往银行办理手续,在50万元到账后通过手机银行将钱转出,同时逃离现场。后将该借款私分后用于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
 
智豪辩护:
智豪团队对该案进行多次讨论,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本案定性应为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二是诈骗金额应否扣除先支付的5000元,三是张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
依据以上争议焦点,智豪团队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和方案。
一、本案定性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1、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合同。
2、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本案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当中实施的诈骗行为。
二、案发之前已给付的利息不属于犯罪成本,应当在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
诈骗型犯罪应以案发前被害人实际损失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依据,案件行为人给付被害人的利息实际是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不能视为“为实施犯罪而付出的代价”。案发前已给付的利息或者归还的钱财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三、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较低,应认定为从犯。
1、犯意不是陈某提出。
2、诈骗过程系同案操纵安排。
3、赃款主要由同案使用。
 
庭审过程中,智豪律师唇枪舌剑,竭力为张某辩护。庭审后,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轻判,法庭亦表示只要被告人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律师辛勤工作以及专业辩护获得被告人亲属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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