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诈骗案 特色辩护获缓刑

2016-04-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述:
欧某家属自述2013年9月,欧某以公司名义代理现货交易咨询服务业务。2014年5月8日,欧某及公司涉嫌诈骗,在公司被分局经侦对带走协助调查。
起诉书指控:奉生公司被告人欧某负责渝中区分公司,安排业务员积极为无期货资质千昂公司发展客户,从中赚取客户损失提成,通过这种方式,造成数十名被害人(客户)大量资金被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欧某案发后,欧某妻子通过同案犯介绍,知晓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遂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听欧某妻子介绍案情后,所里资深律师认为此案欧某应是从犯。欧某妻子在了解智豪所后,相信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委托智豪所资深律师为欧某辩护。
辩护工作:
1、证据归纳,部分证据证明力不足.部分证据无来源证明,“报案客户亏损情况表”并无注明制表人,也无相关来源出处;
2、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赵某某的亏损金额中8万余元,被告人欧某未实际取得,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3、欧某系基于王某某等人(千昂公司、崇顺公司)的市场交易虚假而参与,其违法后果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从犯。其一,欧某并非本案犯意发起者。其二,欧某自始至终不知道千昂公司、崇顺公司实施客户亏损的操作手段,客户亏损的根本原因是千昂公司、崇顺公司操控平台、虚拟资金、操纵价格造成的。其三,客户亏损资金由千昂公司、崇顺公司收取并统一分配。
4、欧某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欧某到案后,认罪态度端正,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详尽,足以看出其积极的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最终在智豪所刑事案件团队辩护策略下,通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多次与法院沟通,经审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欧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欧某释放当日,承办律师陪同家属到法院接欧某,欧某十分开心,称很感谢律师和智豪团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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