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王某某在南岸租赁房屋购买制毒原料制造毒品。同年6月王某某从张某某处得知可从四川低价购买冰毒,为获利王某某出资7万元让张某某联系购买,购买冰毒后张某某携带回王某某租赁房屋。当天公安人员进入租赁屋内抓获王某某、张某某,并查获电子称、冰毒疑物1000克,容器装疑液态毒品59.25千克。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得知王某某涉嫌的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可能被杀头的犯罪,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故四处打听重庆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当他们看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王某某的妹妹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王的妹妹见到张主任第一句话就是希望智豪所张主任救救她的哥哥,张主任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提出了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疑点。在听取张主任对案情的分析并知道智豪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后坚定了决心,决定聘请智豪所资深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流程:
1、第一时间会见王某某。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当日下午,承办律师严格按照所里规定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转达家属对其的关心,但王某某由于之前对请的律师有误解,对现在请的律师工作极不配合,通过与其长达3小时的沟通,才逐渐建立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随后王某某才详细陈述案件的情况,律师承诺会在法律限度内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2、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综合多次会见王某某所得知的案件信息和仔细研究卷宗材料,承办律师形成一个初步的辩护思路,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为王某某量身制定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辩护方案。
3、完整的辩护方案,出色的法庭辩护。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分别从程序部分、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辩护。程序上,王某某的讯问笔录均未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定罪上,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均可以证明,王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仅有张某某一人的口供证明该毒品系王某某所有,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证明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量刑上,关于王某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43.985千克。检材1-8号为王某某制造毒品的材料,检材含有的甲基苯丙胺量极小,无法排除系其他冰毒成品污染所致,另外,该部分液体可能是废水、废料,客观上不能用于冰毒的加工制造,所以,不宜将1号、2号、3号、8号检材认定在制造冰毒的数量中。对于5号液体,没有含量检验,无法判断该液体属于加工废水还是粗糙的加工半成品,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将该部分液体排除在制作毒品的数量外。王某某的行为系制造毒品未遂,并且从王某某供述的情况看,王某某道听途说得来的制毒方法客观上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其行为属于客观不能犯的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坚持和努力下,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王某某及家属一直希望的就是能保住性命,死缓的结果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安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一直以来的坚持,本案再次淋漓尽致的展现智豪律师的宗旨!
王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因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王某某在南岸租赁房屋购买制毒原料制造毒品。同年6月王某某从张某某处得知可从四川低价购买冰毒,为获利王某某出资7万元让张某某联系购买,购买冰毒后张某某携带回王某某租赁房屋。当天公安人员进入租赁屋内抓获王某某、张某某,并查获电子称、冰毒疑物1000克,容器装疑液态毒品59.25千克。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
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得知王某某涉嫌的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是可能被杀头的犯罪,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故四处打听重庆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当他们看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后,王某某的妹妹慕名来智豪所寻求帮助,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王的妹妹见到张主任第一句话就是希望智豪所张主任救救她的哥哥,张主任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提出了本案存在事实不清的疑点。在听取张主任对案情的分析并知道智豪所是重庆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许多成功的案例后坚定了决心,决定聘请智豪所资深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流程:
1、第一时间会见王某某。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在签订委托合同的当日下午,承办律师严格按照所里规定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王某某,转达家属对其的关心,但王某某由于之前对请的律师有误解,对现在请的律师工作极不配合,通过与其长达3小时的沟通,才逐渐建立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随后王某某才详细陈述案件的情况,律师承诺会在法律限度内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最好的结果。
2、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综合多次会见王某某所得知的案件信息和仔细研究卷宗材料,承办律师形成一个初步的辩护思路,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智豪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全体律师参加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为王某某量身制定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辩护方案。
3、完整的辩护方案,出色的法庭辩护。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分别从程序部分、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辩护。程序上,王某某的讯问笔录均未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定罪上,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均可以证明,王某某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仅有张某某一人的口供证明该毒品系王某某所有,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证明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量刑上,关于王某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43.985千克。检材1-8号为王某某制造毒品的材料,检材含有的甲基苯丙胺量极小,无法排除系其他冰毒成品污染所致,另外,该部分液体可能是废水、废料,客观上不能用于冰毒的加工制造,所以,不宜将1号、2号、3号、8号检材认定在制造冰毒的数量中。对于5号液体,没有含量检验,无法判断该液体属于加工废水还是粗糙的加工半成品,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将该部分液体排除在制作毒品的数量外。王某某的行为系制造毒品未遂,并且从王某某供述的情况看,王某某道听途说得来的制毒方法客观上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其行为属于客观不能犯的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承办律师及智豪刑辩团队的不懈坚持和努力下,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某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王某某及家属一直希望的就是能保住性命,死缓的结果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安慰。“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是智豪一直以来的坚持,本案再次淋漓尽致的展现智豪律师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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