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多达近6公斤,智豪律师辩护获死缓成功保命

2016-09-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1984年1月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李某与谢某共谋从事贩毒活动,由李某负责联系毒品上家何某。同年10月,李某、谢某应何某邀约前往云南商议毒品买卖。同年10月19日,刘某在何某的安排下将5939.7克毒品从云南运至重庆,并留在重庆收取该批毒品的毒资。次日,谢某联系下家,在与李某携带部分毒品从江津区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欲贩卖牟利的行车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26.5克。
辩护策略
智豪律所接受李某家属委托,指派两名资深律师承办此案。主办律师拿到案卷资料后,在仔细研读充分了解案情的同时,安排与姚某多次会见,向其转告家人的劝慰,表明智豪是其法律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安慰李某调整心态,同时把握如下案件事实:本案李某确有贩卖、运输毒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本案的特殊性还在于李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因此面临着从重处罚。
智豪律师查阅、复制全案证据材料,仔细分析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每一笔犯罪证据,经过辩护律师团队多番讨论,进而确定了:从李某认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及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等量刑情节入手的思路,旨在将对李某的刑罚降到最低。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基于上述辩护思路,智豪主办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  李某属于居间介绍,作用地位较小,系从犯。
2、  李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法院经过多次研究讨论,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对智豪律师提出的绝大多数观点予以采纳。最后法庭认定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整个办案过程中,智豪律师准备充分,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反复研究讨论,制定最有利于被告李某的辩护策略,经过智豪的不懈努力,当事人最终保住性命,其本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并充分肯定智豪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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