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3-29来源:福建省高院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402刑初58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暂住三明市梅列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被控盗窃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钟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群英二村XX幢X座一楼车库停放车辆时,发现旁边停放的电动车储物盒里有手机铃声响,即过去将一部小米手机拿走(该手机属陈某某所有价值437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上夜班回到住处将该手机拿出查看并打开该手机微信钱包发现有28.51元,通过加好友、发红包方式将该款发到其自己手机微信钱包里占为已有。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查看该手机又发现该手机短信里有机主的身份证号码、名字和银行卡账号,通过将该银行卡和该机主微信绑定、设置提现功能,将该银行卡里人民币3576元分次转到该机主微信钱包里,再用发红包方式将该款其中3500元发到其自己手机微信钱包里,余款76元与该手机在微信群里抢到的0.25元共76.25元一并发到其丈夫廖某某微信钱包。
另查明,2015年12月8日上午8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获取一定线索后到被告人张某某住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承认了自己实施上述行为。
再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已返还手机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斟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书,银行支取明细账,手机视频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04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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