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起诉书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就起诉书的相关事实与证据与陈某进行沟通,起诉书的金额也减少了近5千元,缩减至1万6千元。且陈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主动、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盗窃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五项社会危害性的情形陈某均不具备,符合缓刑的构成要件,律师会积极为其争取。
该案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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