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涉嫌受贿罪 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前往会见

2015-12-21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与徐某进行了第一次正式的谈话笔录,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为徐某有可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原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其于2010年3月变更成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加入新的股东重庆鑫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可见,原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亦变更为国家出资企业,即该公司除了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外,其他人员都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除非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结合徐某的实际任命情况来看,2010年3月公司办公室的出具的文件来看,徐某是经过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不是本案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即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党政联席会。徐某并不属于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依法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智豪律师依法会见
· 刘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智豪律师首次会见
· 王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智豪律师依法会见
· 李某涉嫌诈骗罪,智豪律师首次会见
· 李某涉嫌诈骗罪,智豪律师接受委托辩护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