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南京人,其在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任公司中级领导,负责某部门。工作期间,王某受领导指示寻找、发展代理商,让代理商对外宣传、推广其公司的电子预约产品,进行虚假的外汇投资。截止案发发展了数十家代理商,骗取了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2015年8月16日被重庆某公关机关刑事拘留。9月9日上午,王某家属通过了解,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后,不远千里从南京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日当天下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向其告知了家属对其的挂念、担心,抚慰了其远离家乡、举目无亲的焦躁情绪,并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
在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对王某谈到的情况从定罪、量刑情节上进行了分析,并初步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很小,不具备逮捕的条件。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日当天下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向其告知了家属对其的挂念、担心,抚慰了其远离家乡、举目无亲的焦躁情绪,并进一步了解了案件情况。
在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对王某谈到的情况从定罪、量刑情节上进行了分析,并初步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很小,不具备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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