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某区检察院于2015年4月7日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3日某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智豪律师团队指派的律师作为熊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在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并回答了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其次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辩护人对公诉人举示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盗窃物品现场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询问笔录的三性无异议。对同案被告的供述、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同案被告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能充分其中的两辆摩托车的被盗与熊某某有关,另价格鉴定结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充分证明鉴定的车辆与本案被盗的车辆是同一型号和品牌摩托车。最后,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熊某某参与了其中两辆摩托车的共同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排除。鉴定意见所得出的结论只能证明部分失窃摩托车的价值,应以此来作为犯罪的金额认定。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已超过18周岁,且还有犯罪前科,但毕竟还是属于刚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家属也愿意退赃,希望法庭再次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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