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与徐某进行了第一次正式的谈话笔录,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结合本案,根据到案经过得知:2015年1月13日,徐某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调查谈话中,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全部事实。
首先,案卷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掌握了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既然案卷并无该部分证据,辩护人认为,那办案机关并没有掌握徐某的犯罪事实。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办案机关掌握了徐某涉嫌受贿的事实,徐某也没有受到刑法意义上的“调查谈话”,就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为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若干问题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院刑二庭刘为波,载《刑事审判参考》),此处的“调查谈话”指的是立案后依照有关调查程序进行的谈话。根据立案决定书以及到案经过可知,徐某于2015年1月13日的谈话属于对证人的基本询问,此时办案机关并没有立案侦查,属于“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所以说,徐某符合“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向办案机关主动投案交代”,属于自首。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结合本案,根据到案经过得知:2015年1月13日,徐某在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调查谈话中,主动交代了其涉嫌受贿的全部事实。
首先,案卷中并没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掌握了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既然案卷并无该部分证据,辩护人认为,那办案机关并没有掌握徐某的犯罪事实。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办案机关掌握了徐某涉嫌受贿的事实,徐某也没有受到刑法意义上的“调查谈话”,就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为根据《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若干问题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院刑二庭刘为波,载《刑事审判参考》),此处的“调查谈话”指的是立案后依照有关调查程序进行的谈话。根据立案决定书以及到案经过可知,徐某于2015年1月13日的谈话属于对证人的基本询问,此时办案机关并没有立案侦查,属于“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所以说,徐某符合“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向办案机关主动投案交代”,属于自首。
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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