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智豪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23日接受委托后,24日上午第一次会见刘某。24日下午,一审法院前往看守所宣判,认定刘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智豪律师认真审查了一审判决书,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刘某拟定了初步的上诉状。9月1日智豪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
会见中,智豪律师首先听取了刘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其上诉意见;随后,智豪律师将案件讨论分析情况向刘某予以介绍,以及智豪律师拟定的上诉状。根据刘某提出的意见,智豪律师对上诉状予以修改,最终由刘某签字确认。最后,智豪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上诉状提交一审法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
本案上诉期截止于2015年9月3日,届时智豪律师将向法院提出二审阅卷。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智豪律师认真审查了一审判决书,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刘某拟定了初步的上诉状。9月1日智豪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
会见中,智豪律师首先听取了刘某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其上诉意见;随后,智豪律师将案件讨论分析情况向刘某予以介绍,以及智豪律师拟定的上诉状。根据刘某提出的意见,智豪律师对上诉状予以修改,最终由刘某签字确认。最后,智豪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上诉状提交一审法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
本案上诉期截止于2015年9月3日,届时智豪律师将向法院提出二审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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