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需要综合考量全案各种因素,而法理不外乎人情,回归到具体个案,当事人自身品格亦属于考虑对象,就此律师应注重对品格证据的搜集和并围绕其进行辩护。
一、案件情况
公诉人指控,2008年,张某成立XX旺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竹公司),公司成立后因缺乏资金未实际经营。2013年7月期间,张某、王某、陈某等为筹集资金,成立了旺竹重庆分公司,并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邀约他人参加,并招聘业务员。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程某(被告)等人以发传单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虚假夸大旺竹公司有实体竹木加工厂,盈利能力强,以公司新近投资休闲酒店项目资金短缺为由向群众借款,并以实际月息3%和提供免费农家乐为诱饵吸引中老年群众,至案发共骗取690名被害人投资款1579.31万余元。
公诉人以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接受委托
程某家属得知程某被拘留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是知名的只做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所,即马上到智豪律所了解情况,智豪律所刑辩团队在倾听家属意见后,当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解释、量刑情节和智豪所曾经办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做了详实的介绍,程某家属即签订委托。
三、专业化服务、针对性提取品格证据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程某家属委托后,指派资深刑辩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第二天,承办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关心了程某身心情况,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申请对程某取保候审,后程某依法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展开各项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并透彻分析,积极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在案件审理阶段,针对委托人特殊情况,积极调取品格证据,争取以情动法、以理晓法,承办律师通过努力收集到了程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关于程某家庭情况经济困难、家庭负担重的《证明》和程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辩护策略
智豪刑辩团队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程某是经他人招聘进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不是程某策划或提出的,程某在公司中从事的是业务员工作,不负责公司的经营,对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管理,不属于领导者。且本案程某涉案金额只有100余万元,与其他被告人相比不足1/10,认定其为主犯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2、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辩护结果: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审理,对辩护人提出的程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被采纳,对程某减轻处罚,以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程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结语: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突破以往刑辩律师怠于调查取证的思维方式,积极出动,有针对性的提出取保候审,积极调取程某的品格证据,由此印证程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不深,而且程某家庭困难,确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由此加强了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的内心确认,对程某判处缓刑做了有力的心理倾向性推动,之后承办律师步步为营,稳扎稳打,按照智豪刑辩团队提出的辩护策略,提出了程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均予以采纳,最终对程某判处缓刑,当天即予以释放。
智豪刑辩律师一直以执着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秉承为委托人尽责为本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一、案件情况
公诉人指控,2008年,张某成立XX旺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竹公司),公司成立后因缺乏资金未实际经营。2013年7月期间,张某、王某、陈某等为筹集资金,成立了旺竹重庆分公司,并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邀约他人参加,并招聘业务员。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程某(被告)等人以发传单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虚假夸大旺竹公司有实体竹木加工厂,盈利能力强,以公司新近投资休闲酒店项目资金短缺为由向群众借款,并以实际月息3%和提供免费农家乐为诱饵吸引中老年群众,至案发共骗取690名被害人投资款1579.31万余元。
公诉人以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接受委托
程某家属得知程某被拘留后,得知重庆智豪律师是知名的只做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所,即马上到智豪律所了解情况,智豪律所刑辩团队在倾听家属意见后,当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解释、量刑情节和智豪所曾经办理相关案件的丰富经验做了详实的介绍,程某家属即签订委托。
三、专业化服务、针对性提取品格证据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程某家属委托后,指派资深刑辩律师担任被告人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第二天,承办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程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关心了程某身心情况,并就案件具体情况向办案机关申请对程某取保候审,后程某依法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展开各项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并透彻分析,积极与承办机关交换意见,在案件审理阶段,针对委托人特殊情况,积极调取品格证据,争取以情动法、以理晓法,承办律师通过努力收集到了程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关于程某家庭情况经济困难、家庭负担重的《证明》和程某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辩护策略
智豪刑辩团队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程某是经他人招聘进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意不是程某策划或提出的,程某在公司中从事的是业务员工作,不负责公司的经营,对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管理,不属于领导者。且本案程某涉案金额只有100余万元,与其他被告人相比不足1/10,认定其为主犯明显违背公平公正原则。
2、程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辩护结果: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审理,对辩护人提出的程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被采纳,对程某减轻处罚,以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程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结语:在本案中,承办律师突破以往刑辩律师怠于调查取证的思维方式,积极出动,有针对性的提出取保候审,积极调取程某的品格证据,由此印证程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不深,而且程某家庭困难,确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由此加强了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的内心确认,对程某判处缓刑做了有力的心理倾向性推动,之后承办律师步步为营,稳扎稳打,按照智豪刑辩团队提出的辩护策略,提出了程某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均予以采纳,最终对程某判处缓刑,当天即予以释放。
智豪刑辩律师一直以执着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秉承为委托人尽责为本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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