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谭某,男,1983年生,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免费咨询:
谭某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着急,四处打听重庆知名的律所,后从网上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乃重庆甚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立马打电话咨询,次日来到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家属介绍完案情后,张主任对本案的数额计算提出自己的意见,对案件的流程,律师的辩护工作做了简单介绍,家属商量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谭某辩护。
辩护工作:
1、立即会见谭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谭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发展过程,并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谭某听,希望谭某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
2、团队作战,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智豪案例讨论会是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对本案的经营数额、谭某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初犯等情节一一进行细致探讨。
3、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数次会见谭某,并定期与其家属联系,告知案件的最新进展和谭某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谭某的挂念;每次会见时,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详细询问、核实,也十分关心谭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按照智豪所的制度,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谭某送去贴心关怀。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辩护律师首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其次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内容提出异议,随后提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对谭某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谭某从轻判处。
对此结果,谭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智豪团队的帮助。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一贯坚持的信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本案便是最好的体现!
谭某,男,1983年生,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免费咨询:
谭某被刑拘后,家属十分着急,四处打听重庆知名的律所,后从网上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乃重庆甚至西南地区唯一一家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立马打电话咨询,次日来到智豪所,张智勇主任亲自接待。在听家属介绍完案情后,张主任对本案的数额计算提出自己的意见,对案件的流程,律师的辩护工作做了简单介绍,家属商量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谭某辩护。
辩护工作:
1、立即会见谭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智豪所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初次会见。”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谭某,详细了解案情的发展过程,并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给谭某听,希望谭某摆正好心态,在里面好好表现。
2、团队作战,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智豪案例讨论会是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旨在凝团队资源,聚集体智慧,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每周五下午由张智勇主任主持,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在仔细研究卷宗材料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对本案的经营数额、谭某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初犯等情节一一进行细致探讨。
3、秉承人性化服务的理念,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数次会见谭某,并定期与其家属联系,告知案件的最新进展和谭某身体近况,减轻家里人的担心,也转达家人对谭某的挂念;每次会见时,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证据进行详细询问、核实,也十分关心谭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按照智豪所的制度,承办律师还在节日、当事人生日时通过书信,为谭某送去贴心关怀。
4、准备充分,法庭辩护出彩。辩护律师首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其次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内容提出异议,随后提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院对谭某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经过智豪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出色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谭某从轻判处。
对此结果,谭某及其家人均表示满意,并十分感谢智豪团队的帮助。
“智者无畏,毫厘必争”是智豪所一贯坚持的信念,只要有一丝希望,就要尽全部努力,本案便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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