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系重庆甲游戏厅负责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于201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唐某从2008年10月起在重庆市经营电子游戏厅200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由刘某提供赌博机,由唐某负责经营,双方约定按三、七分成。随后,刘某陆续向电子游戏厅提供赌博机,唐某雇请潘某负责游戏厅的全面管理事宜。2010年9月8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后立即出警赶往现场,将潘某等24人抓获,并现场扣押赌资21687元、疑似赌博机48台以及5本经营账簿等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打着开设电子游戏厅的合法旗号伙同刘某陆续引进赌博机开设赌场,伙同被告人潘某等人开设赌场大肆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等人开设赌场并供多人参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唐某认为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立即提出上诉。作为三家民营企业的带头人,唐某原本拥有一个宽裕、幸福的家庭,如因一时糊涂而深陷牢狱不仅给其自身和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还会影响到三家企业和员工的生存利益。所幸的是,唐某家人经过多方打听询问,找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所,律师专业性强,认真负责,所代理的案件无论大小均经过全体律师集体讨论后制定辩护方案,唐某家人来到律所咨询了解后,心中又重新燃起了希望的火花,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唐某二审的辩护人。
(二)律师回见
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便前往会见当事人,智豪律师一开始回见,唐某会觉得比较陌生,聊案件情况时,也有所顾虑。智豪律师通过细心观察,了解到唐某的小心思,于是转换了一种交流方式,先聊天,进行彼此了解,在聊天过程中,不时地介入到案件。智豪律师在和当事人交谈后,唐某告诉律师,你是我见过的最能说,和我最聊得来的律师。
智豪律师为了和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不时地给他写信送关系。另外,当事人的生日正好是二审期间,智豪律师在生日当天,抽空赶往看守所,送去诚挚地祝福。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本案制作成表格,将证据进行排列对比,让后形成对比图。在一周一次的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案情,然后再将证据对比图展示给团队律师,让智豪律师能够一目了然,很快地了解案情。智豪团队律师充分的发挥集体智慧,积极发言,积极分享自身的办案经验。在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讨论后,主板律师有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思路。
(四)具体辩护方案
通过对一审判决的斟酌及多次会见,通过团队讨论,集体智慧,智豪律师拟定了辩护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称“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在247万元以上”,此认定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唐某在开设游戏厅之初,并没有引进赌博机进行赌博,其中大部分收入都是经营游戏厅的合法收入。同时一审判决明显未对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应承担的罪责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导致了被告人唐某分摊了刘某应当承担的罪责,加重了对唐某的处罚。2、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在被告人潘某等人被抓后,唐某深知自己已犯下大错,后悔不已,遂立即前往公安局交代自己的罪行。因而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唐某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所出示的证据表明,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合法的途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向某、任某盗窃犯罪的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得“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一审时被告人唐某一直都有退赃的愿望,但由于一审的代理律师未及时接洽退赃的相关手续,导致唐某错失了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这也变相加重了一审判决对唐某的处罚。
辩护结果:
唐某作为三家民营企业的带头人,若身陷牢狱,不仅会使唐某身心痛苦,更会连累三家企业数百名员工的利益与生存,因而,智豪律师必须尽最大的努力让唐某能够重获自由,继续发挥自身有利的价值,为社会做贡献。皇天不负有心人,通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与沟通,二审法院对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了参酌和考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最终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智豪律师继续代理其再审,2013年12月17日,再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从有期徒刑到缓刑,从有三年半到三年,这是质和量的飞跃,通过智豪律师的坚持不懈,被告人唐某终于得以与家人团聚,三家企业和数百名员工的生存得以继续,这不仅达到了惩罚教育被告人的目的,也达到了综合治理的社会效果,让唐某及其家人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系重庆甲游戏厅负责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于2010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唐某从2008年10月起在重庆市经营电子游戏厅200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由刘某提供赌博机,由唐某负责经营,双方约定按三、七分成。随后,刘某陆续向电子游戏厅提供赌博机,唐某雇请潘某负责游戏厅的全面管理事宜。2010年9月8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后立即出警赶往现场,将潘某等24人抓获,并现场扣押赌资21687元、疑似赌博机48台以及5本经营账簿等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打着开设电子游戏厅的合法旗号伙同刘某陆续引进赌博机开设赌场,伙同被告人潘某等人开设赌场大肆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等人开设赌场并供多人参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唐某认为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立即提出上诉。作为三家民营企业的带头人,唐某原本拥有一个宽裕、幸福的家庭,如因一时糊涂而深陷牢狱不仅给其自身和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还会影响到三家企业和员工的生存利益。所幸的是,唐某家人经过多方打听询问,找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智豪律所是一家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所,律师专业性强,认真负责,所代理的案件无论大小均经过全体律师集体讨论后制定辩护方案,唐某家人来到律所咨询了解后,心中又重新燃起了希望的火花,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唐某二审的辩护人。
(二)律师回见
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便前往会见当事人,智豪律师一开始回见,唐某会觉得比较陌生,聊案件情况时,也有所顾虑。智豪律师通过细心观察,了解到唐某的小心思,于是转换了一种交流方式,先聊天,进行彼此了解,在聊天过程中,不时地介入到案件。智豪律师在和当事人交谈后,唐某告诉律师,你是我见过的最能说,和我最聊得来的律师。
智豪律师为了和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不时地给他写信送关系。另外,当事人的生日正好是二审期间,智豪律师在生日当天,抽空赶往看守所,送去诚挚地祝福。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本案制作成表格,将证据进行排列对比,让后形成对比图。在一周一次的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案情,然后再将证据对比图展示给团队律师,让智豪律师能够一目了然,很快地了解案情。智豪团队律师充分的发挥集体智慧,积极发言,积极分享自身的办案经验。在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讨论后,主板律师有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思路。
(四)具体辩护方案
通过对一审判决的斟酌及多次会见,通过团队讨论,集体智慧,智豪律师拟定了辩护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一审判决称“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利在247万元以上”,此认定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唐某在开设游戏厅之初,并没有引进赌博机进行赌博,其中大部分收入都是经营游戏厅的合法收入。同时一审判决明显未对本案中的共同犯罪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应承担的罪责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导致了被告人唐某分摊了刘某应当承担的罪责,加重了对唐某的处罚。2、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在被告人潘某等人被抓后,唐某深知自己已犯下大错,后悔不已,遂立即前往公安局交代自己的罪行。因而唐某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唐某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所出示的证据表明,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合法的途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了向某、任某盗窃犯罪的事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得“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一审时被告人唐某一直都有退赃的愿望,但由于一审的代理律师未及时接洽退赃的相关手续,导致唐某错失了一个从轻量刑的情节,这也变相加重了一审判决对唐某的处罚。
辩护结果:
唐某作为三家民营企业的带头人,若身陷牢狱,不仅会使唐某身心痛苦,更会连累三家企业数百名员工的利益与生存,因而,智豪律师必须尽最大的努力让唐某能够重获自由,继续发挥自身有利的价值,为社会做贡献。皇天不负有心人,通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与沟通,二审法院对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了参酌和考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最终做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智豪律师继续代理其再审,2013年12月17日,再审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从有期徒刑到缓刑,从有三年半到三年,这是质和量的飞跃,通过智豪律师的坚持不懈,被告人唐某终于得以与家人团聚,三家企业和数百名员工的生存得以继续,这不仅达到了惩罚教育被告人的目的,也达到了综合治理的社会效果,让唐某及其家人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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