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执行及停止

2015-03-0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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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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