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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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